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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选择性执行环保标准

来宝网 2014/3/31点击1440次

作为环保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环保标准与国家环保标准互为补充。熊跃辉说,国家环保标准的制定需要照顾全国的情况,无法针对某些地方特殊、突出的环境问题,但可以通过强化地方标准来解决一些地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昨天我签了一个文,就是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熊跃辉表示,要调动各省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地方标准这个平台,去解决其所在区域内严重、突出的环境问题,消除这一地区的特殊污染物。

2010年,环保部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国家与地方两级环保标准协调发展的环保标准管理战略。

环保部的一项统计显示,2010年至今依法制定并在环保部备案的有78项地方环保标准,占到1984年首部《水污染防治法》确立地方环保标准制度以来累计 总数(126项)的62%,加上一批正在抓紧修订、将于近期发布的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已经与同类国家环保标准数量基本持 平。

其中,北京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机动车、锅炉、石化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广东等地理顺地方环保标准管理机制并率先开展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山东、河南等地制定实施了严格的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天津、河北、浙江、重庆、福建等地也制定、备案了一批地方环保标 准;江苏、四川等地在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等方面开展了探索。

但熊跃辉此前带队的调研组发现,有三分之一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迄今没有一项对应的地方环保标准,“部分地区还不能依法制定、备案地方标准;部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体系协调性较差,实施困难”。

熊跃辉用了三句话来描述我国环保现状:“不缺技术缺责任、不缺投资缺机制、不缺标准缺执行。”他说,目前我国在水、大气等污染治理的技术准备十分充足,治污难题不在技术,而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没有污染治理的责任和压力,就没有污染治理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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