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 西安工程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2007年11月10日 16:39 点击:3731
第一条: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公室主任,综合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为成员的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条:各系主任为所在系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对全系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负责。各系主任每月最少对实验室安全卫生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院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每间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各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及实验指导教师应做好初次进入实验室师生的安全教育及监督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消防器材应正确放置,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保证其可靠性。凡进入实验室的师生须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六条:保持实验室环境干净,整洁。离开实验室前须整理好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关闭水、电、门、窗,防止发生安全及被盗事件。
第七条:进入实验室须穿工作服。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吸烟、煮饭、饮食、洗晒衣物、存放自行车等。
第八条:各系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化学危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分类保存,并做好详细的领用记录,严禁乱丢乱放,严禁借出及带出实验室。
第九条: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有毒、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的废液、残渣要分类集中,回收处理,严禁乱倒。有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要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条:以上规定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学校规定为准。
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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