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 来宝网2007年9月7日 11:26 点击:1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及采购。
2.负责新增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登记和落实管理责任人。
3、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使用效益考核。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高教司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 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十条 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计财处签批;5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再报校长签批。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购置批量、大型和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决策。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贵州师范大学自制仪器设备档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实施办法》(校发[2003]59号)第四条的有关要求选择供应商,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按照《贵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与入库规程》(校发[2003]66号)组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详细填写《贵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及时办理入库登记,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登记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都应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保证帐帐相符。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应保持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标签的填写和粘贴,并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定期到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检查、考核设备使用情况,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按仪器设备造价的1%~1.5%提取。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设备更新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手续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若无偿调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校发[2002]59号),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使用。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 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1997下发的《贵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联系邮箱:kefu@labbas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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