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学院教学设备采购与实验室改造招投标管理规定
- 来宝网2007年9月4日 9:37 点击:1898
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5万元及以上经费项目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招投标,具体包括:
(一)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经费支付的,外购或自制单价在5万元(或批量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软件及行政办公、体育设备等。
(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经费支付的,工程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的改造与维修、装修工程等。
前款所列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天津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采购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资产设备管理处一次性开支经费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经费项目作以下规定:
1、必须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在内的至少两人决策。
2、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使用部门各派1-2人同行实施(采购),同行实施(采购)者在验收单(报告)上签字,财务处凭已签字的验收单(报告)付款、报账。
3、实行“追标(搭购)”制度,对于在过去30天内(从项目实施之日往前推算)已招标,且已订合同的项目,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设备,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
第二条 招标组织工作
学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并接受院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对招投标活动全程的监督。
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应的项目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其组长由实职科级以上干部担任,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实职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主持招投标工作。各项目招标工作组一般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教学及行政办公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设备物资使用部门教工代表、专家各一名组成,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人员担任组长。
(二)实验室的改造与维修、装修工程等项目招标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项目使用部门教工代表或专家一名组成,由基建处人员担任组长。
以上招标项目招标组一般由5人组成,使用部门教工、专家代表每次招标前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内的至少两人协商后负责选派。招标组成员,原则上应由学校科、处级(含中级职称以上)干部担任。
招标主持部门可另有1名工作人员参加招标,负责招标工作具体事务,但不参与决标投票。
对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设备物资采购、实验室维修改造工程等项目,其招标工作组成员应由不少于7人组成,其中增加1名主管校领导和1名专家代表。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回避参加相关项目招标工作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项目工作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时由组长公布,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对于有项目购置计划的,使用部门书面提出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及特殊要求;凡用自有经费购置的,还应将经费预算方案,一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2、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需经资产设备管理处集体讨论通过。
(二)学校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4种方式,原则上优先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可以采取其他招标方式。
(三)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通过学校校园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为一周,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格、数量、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事项,并应注明投标书必须以书面密封(加盖公章)形式送达或寄达,否则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学校有权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有关营业执照、资质(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对资质不符学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设备管理处为投标书接受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得向他人或互相透露与招标有关的信息。投标书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汇总,并送交项目招标工作组集体开标。开标时要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投标人不足3家,应适当延迟开标日期或重新招标。对因施工技术的专业性、采购设备的特殊性及使用时间要求等原因,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资产设备管理处要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和主管校领导的批示。
数额较大或性质比较重要的项目,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和中标服务费。
(五)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召集项目招标组成员,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优选,评标工作分为技术、商务两部分进行。技术、商务部分都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最优者中标;综合因素包括:国内运保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以及技术培训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议决标会议期间招标组成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关闭通讯工具,需要询问的,由招标组当场与投标人进行询问。评标过程应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载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招标组全体成员签名。招标组对评标结果负责。招标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在进行实地考察时,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的宴请。所需的考察费用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的部门经费中列支。
(六)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资产设备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公布。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备选投标人代替,并不退还保证金。
监察审计处(监委)负责设置“招投标工作记录簿”,真实客观地记录每次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步骤、实地考察情况以及项目招标工作组评标过程中的不同讨论意见等内容)。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做好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保管工作。
第四条 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与货款结算
(一)招标结束后,资产设备管理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相关的承诺及招标工作组的专家意见起草书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须经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使用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会签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主管校领导或授权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合同章后生效。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
(二)项目验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项目使用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对验收结果,双方应在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报校财务处作结算依据。
(三)招标项目款项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结算。财务处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年度购置计划、中标结果、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报告(或验收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并应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财务处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
1、款项结算对象原则上只限于中标人(进口免税设备为指定的进口代理商),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否则,学校不和其他方结算。
2、合同款项结算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因特殊情况需支付预付款的,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1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进口设备等特殊付款要求的项目可以放宽。因工作人员过失而导致预付款无法追回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付款审批权限规定
付款审批权限:一次性支付50万元以下,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付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招标的项目,须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同意。报销结算时,财务处根据校领导的签字审核付款。
(二)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其他人员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校内通报批评,不得再进入招标工作组;有收受财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招标完成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乎规范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其所签合同、协议无效,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院内通报批评。
(四)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能切实履约、信誉较好的中标人,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建立投标人资料库,优先作为邀请招标对象,主动与其联系,提供招标信息。
(五)在招标进行无记名投票前,严禁进行打招呼拉票活动。凡经打招呼拉票产生的投票结果,一经查实,即行作废并重新投票,同时对打招呼拉票者予以校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六)学校各项采购活动,不论是否经过招标,凡发现有不负责任使学校利益受损失,或有从中获取私利的,必将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费项目的立项、实施(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均实行分人负责、相互监督、前后制约。杜绝一人包办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商学院“十五”综合投资规划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暂行管理办法》(津商院〔2002〕37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时间:2002年5月
联系邮箱:kefu@labbas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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