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来宝网2007年9月4日 9:33 点击:1860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自筹、科研经费和社会资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财务总账管理,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有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实验室主任和设备保管员(或由实验技术人员兼任)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工作。二级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资产设备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资产设备管理处主要任务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的审批、招标采购、验收、建立账卡、保管使用、维护维修、调拨、报废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及权限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为: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在用的,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管理权限按价值划分:
国家教育部: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天津市教委:单价在4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学校:单价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二级单位:单价在10万元以下。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计划财务处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一级分类财务总账;资产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分类分户明细总账;各使用单位(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账。资产设备管理处每年定期与各使用单位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每月与计划财务处对账一次,保持账、账相符。仪器设备账、卡的增减变动,以资产设备管理处开出的验收单、调拨单及报废单为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账卡。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科学的管理。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设备标签应统一、规范,并贴在设备明显之处。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程序
(一)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1)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进行,制定计划必须坚持集体论证、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审批。
(2)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投资计划,需按专项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3)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专项(批量)投资计划及各二级单位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执行。
(4)各二级单位临时申请用学校经费或用自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先按财务制度报请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执行。
(5)未经审批的购置计划,计划财务处不予借支、报账。
(二)自制仪器设备
(1)学校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以件(台、套)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费和人工费均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验收),鉴定(验收)合格后按成本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计划与购置计划的审批程序相同。
(三)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
(1)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天津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天津商学院教学设备采购与实验室改造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由学校组织的统一采购,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四)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报账
(1)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供货方、用户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用户认真填写验收单,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准后入库、建账。
(2)计划财务处依据资产设备管理处开据的验收单和发票予以报账。
(五)仪器设备的调拨
(1)仪器设备在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调拨,必须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2)原单位撤消,单位负责人必须将所有的仪器设备完整移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3)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积压设备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调剂调拨到其它单位以便充分发挥作用,调拨不出的资产设备管理处有权统一调剂使用。
(4)向校外调拨(支援)的设备,原则上应为积压设备,须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实,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六)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1)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各使用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2)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将其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湿、防尘、防震、防磁、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3)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书和资料应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复杂仪器设备的使用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4)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使用单位及时报修。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及时办理增值手续,并记入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七)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天津商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天津商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因私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有严格的审批和借用手续。借用人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必须将其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质量情况。
(三)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单价五万元以上的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借用手续(必须有担保人、交抵押金),并按规定收费。
(四)对外协作项目,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明确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在校外期间要由专人保管使用。外借仪器设备归还时借出单位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反馈资产设备管理处。
(五)严禁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携出校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不准自行拆改仪器设备,如必须改装,要事先提出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准,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所在单位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及时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组织调查,做好事故记录,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制定时间:1996年6月
上次修订时间:2000年10月
联系邮箱:kefu@labbas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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