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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评估办法

来宝网2007年9月7日 11:26 点击:1431

清设QS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学校实验室整体水平和效益的提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定位及建设目标

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的学科方向、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条件应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相适应。其评价标准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符合学科的发展方向;

2. 实验教学水平、科研水平以及管理水平必须达到国内一流;

3. 实验室必须经学校确认建制,并在人员、任务(或经费)、用房和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当规模。

第三条  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评估原则

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的评估原则是“掌握标准、保证水平、依靠专家、实事求是、严格公正”。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和工作报告外,评估专家组还将进行实地考察和听取有关情况及意见。

第二章  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第四条  依据实验室现有体制及其任务和特点,我校实验室(不包括国家、部委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分为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Ⅰ型)和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Ⅱ型),分别制订一级实验室评估综合指标体系。其它类型的实验室的评估可参照以上两种评估指标体系进行。

第五条  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Ⅰ型)评估内容和评估综合指标体系包括:承担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成果和水平,实验教学理念、措施与发展思路,队伍建设与管理,学术交流,设备与环境条件,开放服务和运行管理等。

第六条  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Ⅱ型)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主要研究工作的方向,承担科研任务和人才培养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管理,学术交流,设备与环境条件,开放服务和运行管理等。

第七条  一级实验室评估综合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定性评估结果由评估专家根据定性评估指标进行评定;定量评估结果由评估专家根据定量评估指标经过计算确定。评估结果采取定性分数与定量分数之和按总分高低排序评出评估等级。

第八条  经专家评审,一级实验室的评估和复查结果为ABCD四个等级。首次参加一级实验室评估的,评为A级或B级的为“通过评估”,评为C级或D级的为 “不通过评估”;参加定期复查的,评为A级或B级的为“通过复查”,评为C级或D级的为“不通过复查”。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一级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已有一级实验室的复查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和复查工作。

第十条  欲参加一级实验室评估(或复查)的实验室根据学校公布的一级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进行自评,达到标准并经系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聘请专家组成评估组,评估工作包括:事先审查申报材料;听取评估期内实验室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实验室并召开座谈会;进行封闭式讨论,给出评估意见和提交评分表,确定评估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就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将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拟授名单上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校长办公室公布结果。

第四章  评估的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为每次新评选出的一级实验室颁发荣誉奖牌和证书;为定期复查通过的一级实验室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学校对一级实验室择优支持,以改善教学实验条件和科学研究环境,提高其实验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

对评估等级为“A级”和“B级”的实验室,校、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费、人员及用房面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等级为“C级”的实验室,学校不予资助;对评估等级为“D级”的实验室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实验室,取消其“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一级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验室主任、教师及工作人员在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晋级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并进行表彰与宣传。

第五章  评估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室所在单位须认真对待评估和复查工作,申报资料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一级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被评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有其他直接关系者,不得参加该实验室评估专家组的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评估标准及办法》(1989年12月14日经1989~1990学年度第12次校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来源: 来宝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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