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 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健委2020年2月14日 5:19 点击:8867
国卫办职健函〔202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诊断与救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放射诊疗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诊疗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可免予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联系邮箱:kefu@labbase.net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来宝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来宝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来宝网, //www.next-search.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