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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童敏被调查 继郝和平后又一位医械司司长落马

互联网2015年6月1日 9:21 点击:2488

 

5月29日,CFDA近期司局级干部被调查的消息被中纪委官网证实。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午10点25分发布消息称:据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童敏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图:中纪委网站

随后,CFDA官网也确认了此消息。

童敏简历:


 

童敏,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江西南昌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轻工学院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


 

1986年至1988年任北京轻工业学院自动化工程系教学秘书;
1988年至1994年历任国家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干部、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1994年至1998年历任中国轻工总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
1998年至2001年任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2001年至2002年任江西省南昌市副市长;
2002年至2004年任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2004年至2013年5月历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副司长(副司局级)、司长等职;
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副司长(主持工作);
2013年9月起任总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


————分隔符————

旧闻:CFDA医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受贿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7年5月,备受关注的郝和平案终审宣判,国家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北京市高院采纳了郝和平本人的意见,在追缴其百万元受贿款物、没收20万元个人财产后,发还了郝和平夫妇案发后被扣的其余100余万元个人财产。

 

一审判决没收20万元


2006年11月28日,
一审法院判决郝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15年;除追缴涉案财物外,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郝和平妻子付玉清,则因伙同郝和平受贿20万罪名成立,获刑5年。


据了解,郝和平受贿罪名涉及的财物为:现金三笔共25万、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8万元)、高尔夫
会籍卡3张(价值50余万元)。送出这些财物的5家涉案公司,无一例外是国内医疗器械公司。


法院认定的其中一项受贿事实是,郝和平打球时认识广州海慧公司的老总后,收受对方一张价值3万余美金的高尔夫会员卡,并将其“引荐”给了通用电气(中国)医疗集团的老总。很快,该公司拿下了通用医疗彩超机广州地区的代理权。


郝和平讨要“养老金”


一审宣判后,郝和平夫妇分别在看守所内提出了上诉请求,他们的律师也分别向法院提出了上诉的法律意见书。


据了解,郝和平以及其辩护律师钱列阳提出的主要上诉意见为:一审提及的5家医疗器械公司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郝和平没有违法为对方提供帮助,不 构成受贿。另外,一审法院只判决没收20万元,但郝和平夫妇“积攒多年的100多万存款”也一同被没收,“断了晚年的经济支持”,希望法院将无关的个人财 产发还。


郝和平妻子付玉清提出,“父母年事已高,孩子未婚,长期患有痛风的郝和平将要长期服刑,均需人照料”,希望法院考虑自己的受贿情节,从轻处罚,判处自己“3年以下徒刑并宣告缓刑”。


二审退回6块名贵表


据悉,2007年3月上旬,在讯问郝和平夫妇,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市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判刑罚,并退回无关财物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称,身为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的行为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至于郝和平夫妇提出的没收过多问题,终审判决决定“酌予采纳”,并认定“一审法院对部分扣押款物予以没收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予以纠正”。


据悉,二审宣判后,郝和平夫妇获准退还的财物价值百万元。其中,银行存款60余万、股票
若干、名贵手表6块(江诗丹顿2块、爱彼1块、欧米茄1块、天梭1块、其他黑色手表1块)、各种加油卡若干、黄金工艺品一根、刀具一把。


专家解读 退财体现司法文明


为何退回郝和平百万个人财产,记者昨天就此事采访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查实案情后,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田小穹教授说。


据他介绍,在我国,没收财产是一项附加刑,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目的是为了剥夺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经济能力,作为一种“经济上的死刑”。我国法律对这一刑罚作了严格的限制,比如只能没收明确属于犯罪人员个人所有的财产,犯罪人员家属所有的财产不能予以没收。如果犯罪人员家属没有其他 生活来源,原本就依靠犯罪人员赡养、抚养的,还需要给其家属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为了体现治病救人的刑罚思想,往往会给受害人留下一定的个人财产,促使其安心改造,切实悔改自己的罪行。”


 

(来源: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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