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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能力验证”的紧急通知

国家认监委2008年10月11日 10:23 点击:1346

  国认实函[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实验室:

  根据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于10月2日晚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为进一步发掘社会各界的检测资源,调动全社会的检测力量为我国的乳制品质量安全服务,国家质检总局又向社会征集可检测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检测机构。为保证有关实验室开展“三聚氰胺”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一步确认有关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国家认监委决定紧急组织开展一次“乳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已经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的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他社会实验室自愿参加。

  二、项目协调单位

  本次“乳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作为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协调单位。

  联系人: 李淑娟 彭涛

  电话:010-85747796 85778949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参加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国家对这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重要性,作为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的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的机构,必须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作为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项目协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能力验证技术要求,制定科学、周密的能力验证方案,备足测试样品,并对样品事先做好均匀性和稳定性实验,指导各参试实验室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检测结果。确保本次能力验证项目及时圆满完成。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四)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对于必须参加的实验室,免交所有费用。对于自愿参加的实验室,由项目协调单位适当收取能力验证成本费用。

  (五)本次能力验证活动要求各实验室必须在10月18日前向项目协调单位报送测试结果,项目协调单位应于10月23前完成初步的数据统计分析,10月26日前完成最后的能力验证报告。

  (六)有关实验室在向计量认证发证机关申请“三聚氰胺”检测项目扩项时,必须提交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的证明。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人 李文龙 郭栋

  电话:010-82262769 82262733

  传真:010-82260761

  电子信箱:liwl@cnca.gov.cn guod@cnca.gov.cn

  二○○八年十月八日

(来源: 国家认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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